姐姐送房给弟弟住却被卖掉
因为亲情,姐姐张丹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给无房居住的弟弟张浩。这套房产长期设定有抵押登记,张丹与丈夫向张浩出具了《承诺书》,表示自愿将房产无偿赠与张浩,并随时可办理公证手续。随后,张丹夫妇将出售这套房产等权利公证委托给张浩,张浩一家搬入居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
四年后,张浩打算出售该房屋,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但未得到同意。张浩以张丹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交易合同》。林某依约支付了首期款570万元和第二期款40万元,银行也依约将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该银行卡由张浩持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张浩频繁催讨房屋解押款,导致姐弟间产生嫌隙。张浩最终将张丹夫妇诉至法院,认为1400万元购房款应归自己所有,要求张丹夫妇清偿房产解押款并协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中的790万元。
张丹夫妇则认为,他们是因为溺爱张浩才将房产赠与他,现因双方矛盾决定撤销赠与。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张丹夫妇出具的《承诺书》表明将房屋赠与张浩且张浩接受了赠与,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房产产权始终未转移变更至张浩名下,张丹夫妇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浩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特征。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是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需以变更权利登记为要件,交付不代表所有权转移。因此,在赠与的房屋交付后但权利登记变更前,赠与人仍可任意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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