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将开会发文、留痕打卡作为评价指标!湖南出台督查激励新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大抓落实督查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5〕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大抓落实督查激励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民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大抓落实督查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查激励,是指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中大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单位予以表扬激励。
第三条督查激励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督查工作的重要论述,遵循服务发展大局、科学规范评价、减轻基层负担、强化正向激励的原则,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评价,科学制定督查激励项目、评价体系和指标,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以通报表扬、政策支持、宣传推介等激励方式,激发各地守正创新大抓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和组织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督查激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市州人民政府做好督查激励措施在本地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督查激励对象包括:市州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六条督查激励组织实施的主要流程包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省直相关部门,于年初提出年度督查激励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省直相关部门分别就牵头负责的督查激励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发布;省直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并公示评选结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拟激励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表扬通报。
第七条督查激励项目。督查激励项目设置坚持“对标对表、聚焦重点、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原则,聚焦省委、省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推介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综合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如确有必要,经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年中可对督查激励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对省委、省人民政府已组织开展单项考核的工作,或已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原则上不纳入督查激励项目。评价指标不能客观量化的工作,原则上不纳入督查激励项目。
督查激励项目如需设立子项目,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项。
第八条年度督查激励项目确定后,省直牵头部门应在1个月内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激励名额、评价指标、评选程序、分类情况等。实施方案应征求市州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印发。
第九条督查激励名额。除安全生产、信访等工作外,单项督查激励对象名额市州不超过6个、园区不超过15个。
第十条督查激励评价指标。督查激励评价指标应聚焦工作重点设立,不得随意扩大评价范围,不得将部门日常工作纳入评价指标。以量化指标和客观指标为主,评价数据原则上由省直相关部门直接采集,不得将开会发文、留痕打卡等过程性内容作为评价指标,不得增加基层报送材料和迎接督查检查的负担。除对标国家有关评价指标体系或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外,单项督查激励评价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不设立二级指标。设立子项目的,所有子项目评价指标数量之和原则上不超过10个。
坚持分类评价,省直相关部门结合工作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统筹考虑成绩突出和进步明显两个方面因素,科学设定总量、增量、均量的分值权重。对园区重点评价经济发展和安全底线指标,原则上不评价社会管理指标。
第十一条省直牵头部门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布有关指标数据,以督查激励指标为基础、以量化分值为标准开展督查激励项目评价。坚持结果导向,在规定名额内按量化得分高低提出拟激励名单。对排名相同的,优先考虑进步明显的地区、单位。
第十二条省直牵头部门对提出的拟激励名单进行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省直牵头部门要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拟激励名单公示时一并公布申诉复核电话。收到申诉复核事项后,要第一时间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申诉单位或申诉人。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直牵头部门建立核查监督机制,在各部门公示期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或交由省直牵头部门核查,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申诉单位或申诉人。核查中发现评选过程存在突出问题的,可责令省直牵头部门重新组织评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省直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公示后的拟激励名单及评分等情况。
第十六条审核督查激励名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审核拟激励名单。对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或在巡视巡察、审计、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并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或本年度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地区、单位,取消相关事项激励资格。
在审核过程中拟否决的激励对象,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否决。该激励项目空缺名额不再另行递补。
第十七条激励名单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表扬通报。督查激励表扬通报抄送省委组织部,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省直相关部门要注重梳理总结受激励地区、单位经验做法,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报道以及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供其他地区、单位学习借鉴,营造创先争优、比学赶超良好氛围。省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对激励对象给予相应政策支持,鼓励激励对象担当作为、敢闯敢试,进一步巩固深化工作成果,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树牢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正向激励,不得层层加码、过度加压,不得随意对未获激励的单位约谈问责;着力为基层减负赋能,不得以签订承诺书、将相关情况按一定权重计入年度考核等形式变相设置考核事项;着力强化监督机制,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不得“跑要”争奖。省直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二十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营造推动高质量发展大抓落实浓厚氛围。
原标题:《不得将开会发文、留痕打卡作为评价指标!湖南出台督查激励新办法》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宋慧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