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岁女子家门口被捅10刀遇害案”延期开庭,家属最新发声

5月27日上午,四川成都27岁女子在家门口被杀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及庭审。记者了解到,庭审会议结束后,合议庭决定择日开庭审理。合议庭在法院内向被害者家属解释称,该案需重新取证。
2024年6月9日,成都郫都区中航城小区内,27岁的王某某在家门口被同小区住户梁某某(女,35岁)持刀捅刺十刀致死。案发前,梁某某因长期携带刀具滋扰住户、辱骂民警,曾被警方警告。当日梁某某敲门并吐痰,王某雅发现异常后通知物业,保安到场后王某雅开门质问,双方发生冲突,梁某某持刀行凶。
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
曾多次敲门滋扰小区住户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鹃兴路666号中航城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
2023年8月7日,梁某某在该小区8栋1单元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与个别住户引发口角争执,公安民警根据现场人员报案出警处置,因其拒不配合调查和辱骂民警和住户,受到民警依法警告。此后,梁某某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对部分住户进行敲门滋扰。
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9栋1单元3楼305号房时,该房住户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
小区保安黄某某到场劝离梁某某时,王某某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305号房门处与王某某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某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保安黄某某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某随之受伤倒地,后黄某某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王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延期开庭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被害者母亲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因为我们申请了证人出庭,两个重要的证人出庭,因为要通知证人,所以延期开庭。”
律师周兆成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梁某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通常情况下,在量刑时会考虑对她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次梁某某作为成年的精神分裂患者,其家属作为监护人,在这类案件中需要承担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以及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后,如果不负刑事责任,监护人有两个主要责任,一是要严加看管和医疗,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二是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先由精神病人的财产来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该案中,如果物业存在相应的责任,比如小区门禁管理不严,让精神状态不稳定的梁 某某轻易进入危险区域,或者在事件发生时,物业的保安人员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制止,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又或者说,物业早就知道梁某有精神疾病且潜在的危险,但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一旦要认定物业存在管理过错,物业也要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害者母亲控诉凶手父母未打过一次电话
5月26日,被害者母亲告诉 记者杀人凶手的父母到26日为止都没有给她打过一次电话。
谈及案发细节,她提到:“这个凶手在看守所里拒不认罪,他说他是正当防卫,而且她在看笔录的时候还说了那么一句话,哪条法律规定我不能敲门这是一个精神病患者说的话吗?她的条理那么清晰?”
凶手等到被害者母亲离开后敲门杀人
5月26日,被害人王某某的母亲王女士接受闪电新闻采访时表示,两次开门间隔七八分钟,凶手一直在邻居门口站着,打招呼也不应,“她等我走了以后才去敲我家的门”。
本文综合自:扬子晚报、九派新闻、大象新闻、闪电新闻、南方都市报
微信编辑: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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