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关于试用期不合格是否可以延长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红线不可触碰,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其设立目的在于双方相互了解和考察,不合格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任何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雇主和劳动者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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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考察的特殊阶段。然而,当劳动者试用期考核未达标时,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延长试用期进行二次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这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红线:试用期仅可约定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具有强制性,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也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申请延长,用人单位均不得突破"一次约定"的底线。例如,某实业公司与员工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以"表现欠佳"为由延长两个月,尽管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但仲裁机构仍认定该行为违法,责令公司按转正后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违法后果:赔偿金与行政处罚双管齐下
若用人单位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承担双重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已实际履行的违法试用期,用人单位需以转正后月工资为标准,按超出法定期限的时长支付赔偿金。以月工资10000元为例,违法延长两个月试用期,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20000元赔偿。此外,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还可能被纳入劳动监察部门重点监管范围,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合规路径:解除合同或优化考核机制
面对试用期不合格情形,用人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处理:
依法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留存考核记录、培训证据等材料;
优化考核流程:在法定试用期内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通过阶段性考核及时反馈劳动者表现,避免"到期才考核"的被动局面;
合理设置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最长试用期,例如三年期合同可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期间灵活安排转正考核节点。
试用期制度旨在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用人单位需摒弃"延长试用期降低用工风险"的错误认知,通过合规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