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踪人财产代管责任明确:法律依据与实务操作指南
从法律角度分析,失踪人的财产代管遵循以下规则:
一、代管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这里的“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既包括其他亲属、朋友,也包括有关组织等。例如,失踪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如果愿意且有能力,也可以担任财产代管人;或者一些与失踪人关系密切、值得信赖的朋友,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财产代管人。
二、代管人确定方式
协商确定:在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中,如果有多人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他们可以协商确定由谁来具体负责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法院指定:若代管有争议,如多个有资格担任代管人的主体对代管权存在分歧,或没有前款规定的人,又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没有代管能力时,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人民法院在指定时,通常会按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进行考量,比如会综合考虑代管人的品德、管理能力、与失踪人的关系等因素,以确保失踪人的财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和维护。
三、代管人职责与权利
职责:代管人需妥善管理失踪者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财产受损,无需担责。同时,代管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失踪者财产的管理情况和状况,在失踪者重新出现或确定代管人之前,绝不能擅自处置失踪者的财产。
权利:代管人有权对失踪人财产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处分,有权从失踪人财产中支取代管必要费用,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请求适当报酬(需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