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工龄买断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工龄买断款”的处理需结合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一方面,工龄买断款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工龄买断款是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类似于复员军人的医药补助费,旨在保障职工失去工作后的生活与再就业,因此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分割的情形。司法解释确立了参照军人复员费分割的原则,即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职工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则兼顾了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同时尊重了工龄买断款的人身属性。例如,若职工婚姻存续10年,其工龄买断款总额按60年(70岁-10岁)均分后,婚姻存续期间对应的10年平均值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此外,法院在处理时会考虑具体情形。若买断款明确包含对一方特定工作贡献或人身权益的补偿(如伤残相关部分),则该部分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法院还会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