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访客 2025-07-04 09:01:53 18280
本文重点解析了“黑白合同”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提供了实务指引,文章深入探讨了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结算方式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给出了应对措施和建议,旨在帮助业内人士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黑白合同,确保工程价款结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为严格保留原有信息、标签结构及内容完整性的整理版本,仅对格式进行规范化处理:

在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逻辑如下:

一、以备案“白合同”为结算基准的法定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若“黑合同”与备案“白合同”在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上存在差异,且“白合同”系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订立并备案,则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例如,某项目备案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5000万元,而“黑合同”约定为4500万元,若“白合同”有效,则需按5000万元结算。这一原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防止通过私下协议规避监管。

二、“黑合同”效力的分层认定

实质性内容变更无效

若“黑合同”直接变更“白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如压低工程价款、缩短工期至不合理水平),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禁止背离实质性内容订立其他协议”的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某项目“白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黑合同”压缩至18个月且未调整赶工措施费,此类变更因损害工程质量安全利益而无效。

非实质性变更可能有效

若“黑合同”仅涉及施工细节、付款方式等非实质性条款,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例如,双方在“黑合同”中约定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替代“白合同”的竣工后一次结算,此类变更因不涉及利益重大调整而受法律保护。

三、实际履行合同的优先适用

若“白合同”因虚假招投标(如未实际招标、串标)被认定无效,或“黑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则需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结算:

能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参照该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例如,双方虽签订备案“白合同”,但实际按“黑合同”支付进度款、办理结算,且“黑合同”价款合理,则以“黑合同”为准。

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结算。例如,某项目先后签订三份合同,均未实际履行,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款为参考。

四、例外情形:非必须招标项目的处理

对于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若建设单位自愿招标后订立“黑白合同”,仍应以备案“白合同”为结算依据。但若“白合同”仅用于办理手续而未实际履行,且“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以“黑合同”结算。例如,某民营企业投资的商业综合体项目,虽进行形式招标并备案“白合同”,但双方明确约定按“黑合同”履行,此类情形下“黑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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